日本執意推進核污染水排海 遭多國痛批及反對 如核污水入海,各國有權索賠

據日本《朝日新聞》4月16日報導,在日本北海道札幌舉行的七國集團(G7)氣候、能源和環境部長會議當天閉幕。在會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德國環境部長對日本計劃將福島核污水排入大海提出了抗議。

日本經濟產業大臣西村康稔在記者會上宣稱,包括核污水排海在內的核電站拆除工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日本以科學依據為基礎採取的公開透明行動」受到各國的「歡迎」。

聽到西村的發言,坐在一旁的德國環境部長施特菲·萊姆克立即作出反駁:「在福島核電站事故發生後,德方對東京電力公司和日本政府所做的努力表示尊重。但是,德方無法對核污水排放持歡迎意見。」

斐濟副總理(時任斐濟代總理)卡米卡米加也不滿的說: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讓我們保持高度警惕,我們已經得到過教訓,非常慘痛的教訓,我們不能為子孫後代留下同樣的問題。

卡米卡米加還說,如果經過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如此安全,那日本為何不將其再利用或用在本國製造業和農業方面?

在記者會結束後,西村為自己的發言辯解稱,「我所說的稍有錯誤,核污水排海並非受到所有人的歡迎。」

日本執意推進核污染水排海  遭多國痛批及反對  如核污水入海,各國有權索賠

4月16日,日本經產大臣西村康稔(右三)和德國環境部長施特菲·萊姆克(右二)出席記者會

《朝日新聞》稱,日本政府計劃在今年春夏之際,將福島核污水排入大海,並且希望在此次G7氣候、能源和環境部長會議中得到認可。但16日會後發布的聯合聲明中並沒有「歡迎排放」的相關表述,各方的表態沒有達到日本政府的預期。

根據聯合聲明,G7國家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開展獨立審查,以確保核污水經處理後「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和國際法」。聲明鼓勵日本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與國際社會密切溝通,推進受影響地區的環境恢復等問題。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大量核污水經過濾並稀釋後排入大海。儘管這一方案廣受反對,但東電依舊於同年12月申請開始審查流程。2022年7月22日,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正式宣布,批准東京電力公司的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放計劃,認為該方案已不存在安全性問題。

2023年1月13日,日本政府表示,福島核污水排放入海時間初步定於今年春夏時間段。3月3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表示,核污水排海的計劃不會改變。東電相關負責人稱,核污水排海相關設施預計在今年春季左右建設完成。

如核污水入海,各國有權索賠

據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分析,由於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核污水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後將蔓延全球海域。綠色和平組織核專家曾指出,日本核污水所含碳14元素在數千年內都存在危險,並可能造成基因損害。

日本執意推進核污染水排海  遭多國痛批及反對  如核污水入海,各國有權索賠

日本福島核電站泄露而導致的太平洋地區輻射劑量圖(237天後)。

可見,日本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和各國人民生命健康。日方在與利益攸關方和國際機構協商一致之前,不得擅自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如果日方執意妄為,國際社會完全有權利拿起國際法武器,對其進行追責索賠。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公約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各國應按照國際法承擔責任。」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逃脫不掉其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正如相關國際法專家指出,一旦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造成嚴重環境破壞,相關國家可在科學測定本國受害情況的基礎上,保留對日本提出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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